我遭遇再次工伤鉴定,谁来告知我本人
针对您“遭遇再次工伤鉴定,谁来告知我本人”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分析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您遭遇的再次工伤鉴定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范畴,适用上述条款。条款明确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无论您是自行申请还是由单位申请再次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都有义务将结果告知您本人,这是法定的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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